紫牛热点∣家庭主妇被撞索要误工费获支持!律师解读: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
扬子晚报网4月11日讯(记者 郭一鹏) 在一些人看来,全职妈妈不用朝九晚五辛苦上班,每天就是带带孩子,照顾老人,做做家务,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几乎为零。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日,安徽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交通事故致家庭主妇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家庭主妇被撞索要误工费获法院支持,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社会导向作用。
根据芜湖鸠江区人民法院通报,2024年3月27日,被告徐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鸠兹创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鸠兹家苑路段左转弯时摔倒,遇原告王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鸠兹创业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两车碰擦后致王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某无责任。后经鉴定,原告王某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120日。王某某诉称其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因在家照顾小孩未参加工作,但其具备劳动能力,应当支持误工费。徐某某辩称,误工费的赔偿以实际收入减少和有劳动能力为限,实际收入未减少以及无劳动能力的均不予赔偿,王某某虽然具有劳动能力,但其在事发时并未工作,无收入减少。
鸠江区人民法院后经审理认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因照顾子女未参加工作,属于未达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为了照顾家庭而未参加工作获得收入的全职主妇,其所从事的家庭型事务使得家庭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在事故受伤后应推定有误工损失。并以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某某的误工费,徐某某对此不服并提起上诉,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全职太太在事故发生时虽没有工作,主要从事照顾老人小孩等家庭型事务,但其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使其家人无需再借助外来服务,减少了家庭生活成本,属于一种隐形收入,同样具有经济价值,其所承担的家务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误工收入而言,无疑具有支持和保障作用,其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
对于这起案例的判决,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认可,具有社会导向作用。传统观念常忽视全职妈妈的家务劳动价值,该判决明确,家务劳动节省了家庭购买外来服务开支,具有经济价值,是对全职妈妈劳动价值的法律肯定,保障了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该判决综合考虑了全职妈妈劳动对家庭经济的支撑作用,符合公平原则。该判决引导社会重视家务劳动价值,体现了法律对不同劳动形式的尊重,平衡家庭内部经济贡献与外部经济贡献。
李小亮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条明确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全职妈妈因受伤不能继续从事以前的家务劳动,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甚至请家政服务,显然产生了误工费损失。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虽然全职妈妈无固定收入,但可参照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损失。
校对 盛媛媛